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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机国家三包法最新规定

电视机国家三包法的最新规定如下:

  • 消费者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以下情况,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:
    •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,而事先没有说明的;
    •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;
    •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;
    • 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;
    • 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。

  • 三包责任时间规定:
    • “7 日” 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;
    • “15 日” 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 15 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;
    • “三包有效期” 规定:“三包” 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。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 “三包” 的商品中,彩电的 “三包” 有效期,整机为一年,主要部件(如显像管、行输出变压器、高频头、集成电路等)为三年。在 “三包” 有效期内修理两次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,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,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,“三包” 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。换货后的 “三包” 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;
    • “90 日” 规定和 “30 日” 规定:在 “三包” 有效期内,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,自送修之日起超过 90 日未修好的,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,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。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 30 日的,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,费用由修理者承担;
    • “30 日” 和 “5 年” 的规定: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 30 日以上,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 5 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。


新三包规定从 1995 年 8 月 25 日起实施,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,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、修理者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。对 1995 年 8 月 25 日以前购买的产品,只能继续按照 1986 年发布的《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》执行。
在三包有效期内,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、换货、退货时,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。因此,在购买电视机时,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,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;办理修理、换货、退货时,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;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。
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,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,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、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,销售者应予退货,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。折旧费 = 折旧率(每日)× 产品使用日期(日)× 产品价格,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。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,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的时间。
需注意,具体的三包规定可能因地区、销售渠道等因素而有所不同,建议在购买电视机时,仔细询问销售方关于三包的具体细节和政策。如果遇到三包相关的纠纷,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与销售者、生产者协商解决,或向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投诉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